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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4〕1号)(2)

2024-05-21 20:12:14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 《广东省市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

  对于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证明材料不齐全或只提出异议而不能说明原因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异议申请权利。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的全面性、规范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附件7)。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复检时,如发现检验机构存在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标准指标等明显错误,应要求初检机构进行更正。

 

  第十三条  针对已受理的复检和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做好登记、填报和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和异议审核结论前或复检机构开始复检样品前自愿撤回复检和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受理部门同意,可以撤回申请,复检费用退还申请人。

 

  第三章 复检处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落实复检机构。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落实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复检机构后,应当向复检申请人出具《复检机构落实通知书》(见附件8),并通知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

 

  第十七条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复检机构与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任务。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停止其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并向复检机构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的建议。

 

  第十八条  复检机构在接受复检任务前,应先核实并确认相关资料全面性、检验能力有效性和检验时限合理性,主要包括:

 

  (一)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复检任务委托书、复检受理通知书、初检报告、抽样单及企业标准(必要时);

 

  (二)确认本机构复检名录中有相应类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有相应的检验项目/参数;

 

  (三)确保人员、设备设施、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环境条件等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复检要求。

 

  第十九条  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落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并填写《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附件9)。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落实。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复检备份样品完好,并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和备份样品的在途安全。

 

  第二十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任务委托书后向申请人发出交费通知并保存相关记录。申请人应当在接到交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复检费用,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逾期不交纳的,复检机构应及时向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机构应当退回申请人交纳的复检费用。

 

  第二十一条  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全面性情况,核对样品信息是否与抽样文书记录信息一致,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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