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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3)

2024-05-11 16:46:55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或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注销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登记证(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不需提供);

 

  (三)与注销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遭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登记依法遭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登记证依法遭吊销的;

 

  (四)经营场所消失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登记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市监局制定全区统一的食品经营登记证式样。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载明:登记证编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主营项目、兼营项目)、举报投诉电话、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登记证实施唯一编号管理。编号由SD(“食”“登”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小餐饮店、2为小食杂店)、两位自治区代码、两位地州市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第二十六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接到有关登记管理过程中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侦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二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实施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市监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融易新媒体消息,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申请事项

 

□新办  □变更  □延续  □注销

 

主体业态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 

 

经营项目

 

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 £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

(不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餐饮服务:

□热食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 □其他食品制售(生湿米面制品等)

(不包括冷加工糕点、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熟鲜乳、奶酪除外〉)

 

二、场所基本情况

 

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场所面积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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