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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2)

2024-05-11 16:46:55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初次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条件整改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通过。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整改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整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通过,并在现场核查表上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包括核查时间)作出是否登记决定,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者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放食品经营登记证后,应当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并在监督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信息推送至食品经营登记系统。

 

  经监督检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办,依法撤销登记决定,且申请人再次申请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食品经营登记证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登记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日内向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地址迁移,不在原登记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重新申请食品经营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登记证(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不需提供);

 

  (三)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延续申请,在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在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原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经营者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登记证(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不需要提供)。

 

  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登记证延续,同时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化事项的证明材料,延续和变更登记一并办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经营场所、主要设备设施等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登记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变更或者延续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延续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经营者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变更、延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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