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涉案团伙将不法捕捞的渔获物销售给社会公众用于放生,之后再行捕回,形成“捕捞—出售—放生—再捕捞”循环,以此谋取非法利益,涉案渔获物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在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且将案件移送回后,重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办案闭环。本案对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六、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莆田市支队查办“闽某渔26891”船等9艘渔船擅自拆卸北斗设备案—擅自拆卸安全通导设备逃避监管应予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莆田市支队在大竹岛附近海域开展突击检查,现场破获“闽某渔20333”船在塑料桶中存放9台已拆卸的北斗终端设备,并登临检查该9台设备所对应的“闽某渔26891”等9艘渔船,固定了其擅自拆卸北斗设备行为的证据。检查中发现,上述渔船还存在随船携带不符合标准的渔具、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未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等其他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莆田市支队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涉案船舶处以总计75.4万元罚款。涉案渔船拆卸北斗设备及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属于《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具有现实危险性,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已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三)典型意义
北斗等安全通导设备对加强渔业安全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开启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相关的装置,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实践中,一些非法分子常将船载北斗设备拆卸并置于别处,使其发送虚假船位信号,制造船舶处于停泊状态假象,企图逃避监管。本案中,办案单位通过追踪渔船轨迹,结合渔业作业特点,发现大量北斗信号长时间集中于某地的反常现象,及时固定证据,顺藤摸瓜对涉案船舶违法行为完整核查,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案对于综合运用“技术+法律”手段,打击擅自拆卸北斗、AIS等安全通导设备违法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七、广东省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查办蔡某某等2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违法捕捞行为具有执法权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粤某渔11090”船(船主蔡某某)与“粤某渔11080”船(船主肖某某)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从事双船底拖网作业,案发地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两船还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利用渔业船舶私载人员以及未按规定实施进出港报告等违法捕捞行为。两船返回湛江市遂溪县后,遭广东省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破获。
(二)处理结果
广东省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蔡某某、肖某某分别处以5.1万元和4.5万元罚款,并没收渔具。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要求,对于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扰乱渔业生产秩序、破坏渔业资源和危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违法行为,无论发生在自然保护地内还是其他区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都要依法查办。本案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入自然保护地,依法查办违法捕捞行为,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办理具示范意义。二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等规定,渔业船员应当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人员。本案中,涉案船舶搭载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出海,且不能提供其在船工作的证明。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定该船私载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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