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查明杨某在忠县所辖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使用含5枚钓尖的复钩钓具(俗称“爆炸钩”)进行垂钓,并通过网络4次销售钓获物,违法所得85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重庆市明文禁用的钓具从事垂钓并不法交易钓获物,虽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据此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钓具及违法所得、罚款2975元的处罚决定,并对渔获物的购买者进行了普法教育。
(三)典型意义
国家和相关地方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垂钓的区域、时间、钓具、钓饵及钓获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严格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行为。本案中渔政、公安密切合作,从网络交易线索入手,通过调取作案视频、聊天截图、交易记录等证据,查清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社会公众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本案也是对涉网络不法渔业活动进行执法的突破探索,对于创新线索收集渠道、提升全链条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办麦某某等35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不法捕捞、销售水产品案—综合运用“刑民行”法律手段惩治电鱼行为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投诉,2023年5月,梧州市农业农村局与公安机关在前期通过科技手段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在西江“两广”交界水域抓获在珠江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并开展不法渔获物收购、运输、销售活动的5个违法犯罪团伙,现场查扣船舶20艘、电鱼设备24套,涉案渔获物272千克。
(二)处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并收购、贩卖不法捕捞的水产品,符合“野生动物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入刑标准,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不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35名涉案人员中,25人已遭刑事拘留,其中22人已遭批准逮捕。同时,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出具24份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报告,检察机关将据此向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有2名违法行为人未构成犯罪,梧州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合计21050元。
(三)典型意义
电鱼等不法捕捞活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不仅要通过刑事、行政追责手段惩治犯罪分子,还要让其付出经济代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遭告以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本案中,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刑案件,并协助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合作,增加违法犯罪成本,加强对不法捕捞活动打击和震慑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五、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查办刘某某等6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段潮白河水域开展海河流域禁渔期巡查时,发现刘某某等6人正在进行捕捞,现场破获木质船1艘、单层刺网2张、双桩单片张网1张,渔获物504.9千克。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后对渔获物予以先行放归处置。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禁渔期从事不法捕捞,渔获物数量达到“野生动物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入刑标准,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不法捕捞水产品罪,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2023年4月,检察机关认定6人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回主管部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遂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船舶,对违法行为人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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