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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抽检不合格食品(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2023-05-31 22:05:0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章导读
近日,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期),涉及青田县易家福超市经营的豇豆、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津路店经营的豇豆、青田县刘超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豇豆。 青田县易家福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5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青田县易家福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5日的豇豆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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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期),涉及青田县易家福超市经营的豇豆、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津路店经营的豇豆、青田县刘超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豇豆。

青田县易家福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5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青田县易家福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5日的豇豆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3月10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2月15日,当事人从鹤城街道高湾菜市场购进豇豆10千克,购进价格为17元/千克,共花费170元,销售价格为17.98元/千克,销售数量为4.368千克(其中抽样送检3.368公斤),因蔬菜不易于保存,当日未销售出去的豇豆均已丢弃。2023年2月15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豇豆进行抽样送检,共抽样送检3.368千克,抽样时价格为17.98元/千克,经抽样检验后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和丽水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时超市内已无同批次抽检不合格豇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对供货商信息陈述不清,且无法提供不合格豇豆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等购进材料。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豇豆的货值金额为179.8元,违法所得4.28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不合格豇豆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等材料,属于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融易新媒体,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关于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较低,未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当事人无法提供不合格豇豆的供货商资质以及相关购进材料的行为,属于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8元,处以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28元;3、处罚款5000元。

2023年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罚告〔2023〕71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根据原因排查,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经营环节证据不足,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表示后续将加强进货查验与管理,强化食品销售各项环节的管理,确保所销售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津路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0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龙津路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9日的豇豆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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