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汉台区一火锅店使用“地沟油”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苏某、李某、侯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为谋取利益,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进行回收过滤,制作成“地沟油”后添加在火锅底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他们在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间,先后面向市场销售总金额为7549.5元,其中添加“地沟油”的火锅底料总计销售2100元。约有100余人在该店食用添加“地沟油”的火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苏某(火锅店厨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实际经营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苏某、李某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侯某(工商注册个体经营户)在汉中市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人苏某、李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侯某赔偿人民币21000元(已缴纳)。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侯某虽事前不知情,但作为个体经营户应承担附带公益诉讼赔偿责任。法院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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