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8日,原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鸡精(优质调味料)”“鸡精调味料”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被行政处罚。
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4月30日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检验报告》两份,编号为:NO:(2019)GJS1-00530、NO:(2019)GJS1-00531产品名称:鸡精(优质调味料)、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19.4.1、2019.3.30;规格:900克/袋;被抽样单位: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抽验结果,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下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为:新市监责改字【2019】409号。
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现已停止生产经营该产品。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4日对其整改后进行验收检查,融易新媒体,该公司对生产车间进行消毒,并购置生产消毒设备,验收合格。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的行为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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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鸡精(优质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一、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2019年4月3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检验报告》两份,编号为:NO:(2019)GJS1-00530、NO:(2019)GJS1-00531产品名称:鸡精(优质调味料)、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19.4.1、2019.3.30;规格:900克/袋;被抽样单位: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查阅采供数据调取电子台账等措施。已查明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鸡精(优质调味料)”“鸡精调味料”数量400包、销售数量400包。
(三)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暂停生产经营“鸡精(优质调味料)”“鸡精调味料”。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召回,予以封存。现我局要求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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