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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监局关于征求《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2022-10-23 14:14:22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 食品安全法 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河南省市监局组织制修订了《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全社会...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河南省市监局组织制修订了《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10月28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胡晓伟 电子邮箱shipinscc@126.com

 

  联系电话:0371-65569032(传真)

 

  附件: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21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具体包括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保障、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自查与主动报告以及接受监督与管理的义务和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实施企业内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六)协调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

 

  (七)提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所需的资源和条件保障;

 

  (八)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结合实际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运行体系,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和风险隐患排查。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等重要环节的关键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以下数量配备: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员3-5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不低于3%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员。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十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资质: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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