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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2〕4号)

2022-10-20 00:51:02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及时科学规范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等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洲猪...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及时科学规范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等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8〕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及时科学规范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疫情认定与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1.疫情认定

 

  (1)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2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侦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侦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2)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或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侦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3)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确诊病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病原鉴别检测。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侦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疫区、受威胁区涉及邻省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2.疫情报告

 

  认定为确诊疫情后,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以快报形式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情况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侦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按快报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对疫情处置的重要情况和总结及时进行报告。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侦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由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所在地海关、交通、公安、林业等部门公告的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侦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对外公布,或者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疫情响应

 

  1.疫情响应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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