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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上海这家餐饮公司被处罚

2022-10-18 20:56:58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黄浦区市监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路分公司经营的食品原料鮰鱼(采样日期:2022年2月28日,样品数量:2.95kg)进行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恩诺沙星超标)。 该局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SH**********),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申请复检。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于6月20日出具的复检报告(编号TC******...

  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黄浦区市监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路分公司经营的食品原料鮰鱼(采样日期:2022年2月28日,样品数量:2.95kg)进行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恩诺沙星超标)。

 

  该局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SH**********),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申请复检。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于6月20日出具的复检报告(编号TC**********),复检结论依然为不合格(恩诺沙星超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81.5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2022年2月28日,我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路分公司经营的食品原料鮰鱼(采样日期:2022年2月28日,样品数量:2.95kg)进行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恩诺沙星超标)。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SH**********),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申请复检,因检测时间不计入线索核查期限,我局于2022年3月22日办理了线索期限暂停。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于6月20日出具的复检报告(编号TC**********,复检结论依然为不合格(恩诺沙星超标)。复检结束后,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办理了线索期限恢复。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SH**********),根据检验报告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恩诺沙星μ/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9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申请复检,因检测时间不计入线索核查期限,我局于2022年3月22日办理了线索期限暂停。2022年3月28日我局受理当事人复检,复检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复检到样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产品名称:鮰鱼,样品数量1.4kg,根据其2022年6月20日出具的复检报告(编号TC**********)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恩诺沙星μ/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95,复检结论依然为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从江苏**********公司采购了鮰鱼,数量44条,重量50.8kg,当事人将活鱼放置于清水池中供客人挑选,当客人选好后,当事人将选定的活鱼进行宰杀烹饪,期间无投喂饲料等养殖行为。2022年2月28日销售28.7kg,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31.76/kg,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781.51元,剩余22.1kg鮰鱼于次日3月1日全部退回供应商江苏**********公司。当事人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781.51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781.5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报告、我局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融易新媒体,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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