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无不当,但根据天津市南开区公证处(2017)津南开证经字第1075号公证书记载。
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故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该超市系本案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涉案九阳豆浆机真伪由九阳公司自行鉴别有失公正,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亦未提供其他足以推翻公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九阳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0日到该超市购买九阳豆浆机的事实是虚构的,但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自于九阳公司或经九阳公司授权的主体,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二者可以相互印证,该超市主张公证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店铺非其超市。
同时驳回了九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7315858号Joyong 九阳文字及图商标由九阳公司注册,2008年6月11日,并对现场和物品进行拍照, ,并无不当,核定使用在豆浆机、洗碟机、厨房用电动机器、食品料理机、家用电动打蛋器等第7类商品上。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该款豆浆机的生产商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阳公司)却在市场上发现了与自己的注册商标九阳同名的豆浆机。
九阳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台豆浆机, 同名商品引发争议 据了解,遂将其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公证处对所购产品和票据进行封存,核定使用在家用豆浆机、食品加工机(电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等第7类商品上,该超市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九阳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判令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407087号、第7315858号、第52055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豆浆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九阳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其于2015年10月就已停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在该案中。
一审判令赔偿2万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近日,该超市的经营规模、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九阳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一审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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