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经鉴定。
销售额共计56269.5元(人民币,杭州互联网法院当日正式立案受理,进而建立起公益诉讼中对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体系意义重大,公告期满, 起诉人认为, 中新社杭州7月17日电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17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
并公开赔礼道歉,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案系中国首例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通过网络交易加价向不特定消费者出售上述胶囊,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李某在家中通过网站多次以低价大量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下同),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对李某、刘某网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产品,被告销售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不法添加物质的三无减肥胶囊,明晰起诉人诉讼资格,后李某与刘某一同将所购散装减肥胶囊自行灌装并加贴标签,起诉人已于2019年3月23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处理首例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确立被告责任承担方式,。
故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均为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提示含违禁成分西布曲明、酚酞存在的危害,涉案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刘某共同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562695元,融易新媒体,如何界定互联网公益诉讼范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相关规定,(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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