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欧阳松从2013年开始学开淘宝网店,在淘宝网店上卖皮包和表的生意。2015年,被告人欧阳松在网上看到别人做“纯中药瘦身小丸子”和“番茄燃脂小丸子”减肥产品的生意,其觉得有利可图,便邀请从外地打工回来的被告人黄志峰一起进行动作。他们在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购进颗粒状“纯中药瘦身小丸子”和“番茄燃脂小丸子”减肥胶囊(按千粒或者公斤计算购进)及包装用的瓶子、标签、打码器等,经过将胶囊用瓶子分装、封瓶口、贴标签、打码生产日期等工序后,将胶囊颗粒包装成30粒/瓶的瓶装“纯中药瘦身小丸子”和“番茄燃脂小丸子”两种减肥保健产品,并通过以二人身份注册的“晨曦丸子减肥”及“晨曦瘦身美容院”两个淘宝网店进行销售。2015年至2017年,二人通过上述方式销售两种减肥保健产品金额为14万元以上。案发后,分宜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欧阳松家中扣押到尚未销售出去的“纯中药瘦身小丸子”60瓶,“番茄燃脂小丸子”10瓶。经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欧阳松、黄志峰销售的两种减肥保健食品中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与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有:二被告人将其两个淘宝网店关闭,停止侵害;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赔偿金153917元;在中国商报刊登致歉信,公示其销售的有毒有害产品的名称、种类等。以上三点二被告人均已于判决前履行完毕。基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融易新媒体,且已履行完毕调解协议,分宜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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