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开展“两项制度”百日行动答记

   本网讯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记者: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目的是什么?

 

  答: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对切断病毒传播链条、打好非洲猪瘟攻坚战至关重要。农业农村部启动了“两项制度”百日行动,卡住关键时间节点,用100天左右的时间,做到“三清四明两解决”,即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专项行动任务明、“两项制度”进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问题。要求各地及时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要求,采取倒排工序等方式,推动“两项制度”按期落实到位。

 

  记者:为什么要在屠宰环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

 

  答:首先,生猪屠宰企业作为生猪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主体,防控动物疫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是其应尽的责任。屠宰厂(场)生产设施设备和环境一旦被污染,病毒更易长期存活,更易在生猪和猪肉产品中循环扩增,进而成为病毒的“储存器”“扩增器”。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是防控动物疫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切实需要。其次,生猪屠宰厂(场)是非洲猪瘟防控链条上的关键点。生猪屠宰厂(场)连接着生猪产销等上下游环节,便于“顺藤摸瓜”及时发现和追溯潜在风险,便于发挥“闸口”作用、关住非洲猪瘟这股“祸水”,使其不流向四面八方。在生猪屠宰厂(场)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时追溯和消除隐患,防止病毒污染猪肉流出,是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和关键一招。同时,生猪屠宰厂(场)开展检测具备便利的条件。相对于生猪生产的其他环节,更容易采集样品,更容易实现最大限度的检测覆盖面,更容易结合临床和剖检情况综合判断。从目前情况看,绝大部分屠宰厂(场)是完全能够开展非洲猪瘟病毒自检的。

 

  记者:屠宰环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农业农村部经过广泛调研和论证,在今年年初发布了119号公告,要求屠宰厂(场)实施非洲猪瘟检测;之后又陆续印发多个通知,细化了有关要求。

 

  对屠宰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主要要求是: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取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生猪进场前以生猪运输车辆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混合后进行检测。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病变的,要立即停止屠宰,将可疑生猪转至隔离间,并采集病变组织和血液样品进行检测。

 

  对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应用的要求是:屠宰厂(场)检测非洲猪瘟病毒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驻场官方兽医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屠宰厂(场)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及时按规定将阳性样品送样复检。复检为阴性的,可以恢复生产。复检为阳性的,要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和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规定,采取处置措施,48小时后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产品,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通知予以补助。

 

  记者:生猪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的期限要求是什么?

 

  答:3月13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根据屠宰企业的屠宰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对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的期限进行了细化明确。跨省销售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展;年屠宰5万到10万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设定这样的期限主要考虑是:第一批要求实施自检的企业屠宰数量大(占全国屠宰生猪总量一半左右)、产品辐射范围广,如防控不力引起非洲猪瘟大范围扩散风险较大,而且这些企业在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环境条件等方面已具备一定基础,因此要求最先实现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至10万头的屠宰企业,自检条件相对较差,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年屠宰5万头以下的屠宰企业,企业数量上占较比较大,但屠宰量占比较低,产品销售范围以本县、乡为主,生产经营条件较差,因此结合生猪屠宰企业资格清理工作要求,把7月1日作为最后期限。

 

  记者:目前,生猪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