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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甘肃省食醋小作坊生产规范》的通知

2022-09-01 13:59:55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监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为严格规范行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甘肃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甘肃省食醋小作坊生产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市监局 2022年8月19日 甘肃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 1.依据及适用范围 1.1为进一步规范食用...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监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为严格规范行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甘肃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甘肃省食醋小作坊生产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市监局

 

2022年8月19日

  甘肃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

 

  1.依据及适用范围

 

  1.1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以菜籽、玉米、大豆、花生、芝麻、棉籽、油茶籽、亚麻籽等为原料,通过压榨工艺现场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不含食用调和油)的小作坊(以下简称油坊)。

 

  2.生产工艺

 

  2.1冷榨工艺:原料处理→压榨→过滤

 

  2.2热榨工艺:原料处理→烘炒→蒸煮(可选择)→压榨→碱炼(可选择)→过滤

 

  3.加工场所

 

  3.1油坊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油坊内不得堆放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

 

  3.2油坊应独立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区、烘炒区、压榨区、灌装区、成品区,保持通风、干燥、洁净,并有消毒、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与生活区分隔。

 

  3.3油坊生产加工车间应使用无毒、无害、防火便于清洁的建筑材料。

 

  3.4生产加工场所应配有相应的防火防爆等设施设备。

 

  3.5油坊必须具备盥洗、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4.加工设备

 

  4.1油坊应有以下完好的设备:筛选设备、粉碎设备(可选择)、烘炒设备、蒸煮设备(可选择)、压榨设备、碱炼设备(可选择)、过滤设备。

 

  4.2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盛装化学物质的和不易清洁的容器。

 

  4.3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加工设备停止使用时,应加盖防尘罩。

 

  4.4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

 

  5.过程控制

 

  5.1原料筛选和粉碎。杂质要清除干净,禁止使用霉变的物料作为植物油加工原料;使用花生等作为植物油原料时,须使用粉碎机进行粉碎。

 

  5.2烘炒。采用热榨工艺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原料烘炒时间和温度,烘炒原料时要不断翻动,保证受热均匀。

 

  5.3蒸煮(可选择)。采用热榨工艺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烘炒和原料蒸煮时间。

 

  5.4压榨。烘炒后的物料应立即进行压榨,保证物料温度(仅对热榨工艺);不得使用焦化的物料进行压榨。压榨使用包裹物应无毒无害(稻草、纱、帆布等),不得使用遗弃的化肥包装袋等;应有防止生产设备中机油污染产品的措施;压榨后的粕应单独存放,防止原料、粕与成品交叉污染。

 

  5.5碱炼(可选择)。通过碱炼工艺除去毛油杂质时,准许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食用碱)、碳酸氢钠(小苏打)作为加工助剂使用,并在生产场所明示以上两种加工助剂的用量、名称。

 

  5.6过滤。应保证筛网、滤布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或更换筛网、滤布;常用的过滤设备有真空压力过滤设备、离心过滤设备、多层过滤设备等。

 

  5.7贮存与包装。成品油包装车间应当设置洗手更衣消毒区域及设施;成品油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避光的成品区中,输送、盛放植物油的管道、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前后均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油坊应当定期检查库存油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油品。

 

  6.质量控制

 

  6.1采购的原料应干燥、无霉烂变质、无污染,严禁使用混有非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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