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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再次征求《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2-07-08 19:29:20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站方式: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侦查提出意见。 二、邮件方式: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发送至spcjsyjjlhb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站方式: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侦查”提出意见。

 

  二、邮件方式: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发送至spcjsyjjlhb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纸质方式:邮寄至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邮政编码100037)。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2.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7月7日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融易新媒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应科学可靠,具有实用 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

 

  第三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 验方法,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侦查处理和食 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和 公布工作。

 

  第五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 情形:

 

  (一)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 法检验的;

 

  (二)未制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

 

  (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 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验方法 的。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 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食品检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起草单位,是指签订食品补充检验 方法委托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项目承担单 位;本规定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合同书中的项目负责人。

 

  第二章立项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通过征集等方式,按照轻重缓 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项目和起 草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食品中存在重大 隐患的,可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 法。

 

  第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等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征集立项要求,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 项申请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含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 立项背景和理由、方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已有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国际同类标准和国内相关法规标准情 况、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申报单位前期工作基础等。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收集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推荐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需要多家单 位共同承担项目时,专家组应根据申报材料推荐牵头单位和 参与单位。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立项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期间, 不得申报新方法项目;同一起草单位原则上同一批次申报数 量不得超过三项。

 

  第三章起 草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负总责,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

 

  (二)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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