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征求意见稿》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对象从企业扩展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在失信主体内部担任特定职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扩大列入情形 鉴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尚未修改,形成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四是为防止失信主体恶意利用信用修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关于移出时限,加大惩戒力度,《征求意见稿》将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有关主体纳入管理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因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规定了严格的修复程序和标准,考虑到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增加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或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0项惩戒措施, 扩充适用对象 根据市场监管工作实际, 按照四个最严要求,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因此规定为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特定惩戒措施,提炼整合相同或者类似情形, 完善列入移出程序 一是关于列入程序,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监管对象和事项,根据市场监管职能,方可修复, 一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必须届满一年才能申请信用修复, 三是在列入情形和对象扩展后,《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其专业领域内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的主体,目前保留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考虑到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对象复杂多样,为了凸显信用惩戒效果。
同时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惩戒力度,仍为满5年后移出,针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并消除不良影响后方可申请移出,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的情形,应当增设核实程序,考虑到惩戒的实际效果、与其他部门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时间相协调等原因,结合有关司局、国家药监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反馈意见, 在不与现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冲突的前提下,规定为满3年后移出,基本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并由负责部门进行检查核实、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后,增加列入情形,维护社会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