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邓某志在广东帮助他人销售越南走私活牛。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邓某志将其从越南购买的活牛交由被告人黄某光、张某文、程某华、黄某等人以“保货”的形式走私入境,放置在黄某光租用的龙州县新华专业养殖场合作社或其他临时牛场,由邓某志雇请的被告人余某林等人进行接收、监管,再通过被告人刘某先安排或联系的车辆将走私入境的越南活牛运送至广东三水等地销售牟利。
2017年,被告人朱某虎、张某年将各自从越南购买的活牛交由黄某光、程某华等人以“保货”的形式走私入境,放置在黄某光的新华牛场或其他临时牛场,通过刘某先安排或联系的车辆将走私入境的活牛运送至浙江、广州销售牟利。
2016年,被告人唐某东将越南生猪、活牛走私入境,销售给被告人梁某、韦某领、肖某红,或交由雷某、苏某才代为销售。期间,被告人周某壮以“保货”的形式帮助唐某东走私活牛。同时,唐某东与张某文合伙以“保货”的形式将董某良从越南购买的活牛走私入境。此外,唐某东还通过为他人走私入境的活猪、活牛提供临时过驳场地、联系车辆运输、提供银行账户代为收转钱款等方式参与走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志、朱某虎、张某年、唐某东、梁某、黄某光、周某壮、游某保违反我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余某林、刘某先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保管、运输便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10名被告人、16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近90名群众旁听了庭审。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关于各被告人是否构罪、犯罪数量及金额、犯罪地位等问题,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该案将择期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