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用联合惩戒
依据《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规定,实施企业法人信用承诺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纳入失信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
五、2020年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
(一)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
1、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查处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2、全市各级农牧部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农膜专项检查,利用冬春季节进行不定期督导,将地膜检查纳入农资打假行动。
(二)加强对零售餐饮等领域禁限塑的监督管理
3、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商务、邮政管理、文旅广电部门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商品零售场所、外卖服务、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的监督管理,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
4、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商务部门推动城市建成区集贸市场建立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度,规范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的销售和使用,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推动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
文章标题:【呼和浩特市“限塑”“减塑”政策解读(2)】 内容摘要: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融易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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