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一、公告内容


  当地时间2020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01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0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03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04


  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05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06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07


  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二、疫病简介


  非洲猪瘟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V)引起家猪和野猪的一种急性、烈性传染病。传播迅速,传染性高,无明显的品种、性别和年龄差异。家猪和欧洲野猪的病死率最高达100%。


  流行病学特点


  01


  传染源


  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为主要传染源。


  02


  传播途径


  非洲猪瘟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血液感染。接触传播是最主要的传播途径,病毒血症期猪的分泌物和排泄物中含有大量病毒,近距离内可通过气溶胶传播。


  与被病毒污染的饲料、垫草、饮水、工具、设施接触也可引起感染,特别是饲喂了未煮熟的泔水。


  此外,在有钝缘软蜱存在的地区,感染病毒的软蜱叮咬也是重要的传播途径。


  03


  易感动物


  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疣猪和薮猪虽可感染,但不表现明显临床症状。


  04


  潜伏期


  根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一般家猪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潜伏期为15天。


  05


  发病率和病死率


  强毒力毒株可导致猪在4~10天内100%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30%~50%,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06


  季节性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


  临床症状


  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文章标题:政策解读|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内容摘要:当地时间2020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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