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某街道标示牌匾为“××× 无糖食品”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店内营业面积90平方米,店内悬挂营业执照,企业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 :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摆放12瓶标注“××× 牛初乳胶囊”的保健食品,售价为386元 / 瓶,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为“×××®××× 牛初乳胶囊”,与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产品名称“××× 牛初乳胶囊”不一致。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经领导审批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昌平区局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当事人自2020年5月9日开始至2020年6月24日销售保健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却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的保健食品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为“×××®××× 牛初乳胶囊”,与其提供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产品名称“××× 牛初乳胶囊”不一致,经账目核对,当事人购进4盒共计12瓶,有相关票证。营业期间违法所得0元 ;被扣押的保健食品12盒,售价386元 / 盒,当事人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632元。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却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且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保健食品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食品安全法》第78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较短,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09条第1项裁量,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9条第1款、《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项,立即停止经营保健食品,并给予警告、没收产品、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
本案是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保健食品,且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存在两处违法行为。面对被罚款的结果,当事人开始无法接受,融易新媒体,其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给予警告没有疑义,对经营保健食品标签与注册内容不一致被罚款的事实想不通,认为标签不是自己印的,作为一个经营企业没有能力识别标签是否违法,强调不知道标签存在问题。
执法人员耐心解释“×××®××× 牛初乳胶囊”与“××× 牛初乳胶囊”不属于同一名称。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产品名称“××× 牛初乳胶囊”,加上“×××®”明显与注册的名称不一致,且产品上印有商标名称,“×××®”不属于商标名称,为生产企业擅自添加的产品名称。当事人主动联系生产企业负责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针对此违法行为与生产企业负责人就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读,最终生产企业负责人认识到由于企业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导致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发生。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当事人接受了处罚。
思考讨论
基层执法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保健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等现象频频发生。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企业负责人对经营保健食品不重视、不了解。个别经营者不了解什么是保健食品,有的企业仅经营普通食品例如羊奶粉,由于想宣传一定的保健功能,主动要求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有的企业实际经营保健食品,但又不认为所经营的产品为保健食品 ;对保健食品概念不明、界定不清,导致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还有个别经营企业建立了相关制度,且制度写的非常完善,但检查时发现企业负责人对制度内容并不了解,制度是从网上或其他企业拷贝的,仅是为应付执法检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能遵守相关制度?进货查验方面很多企业也是走形式。上述案件中经营企业负责人对保健食品知识不了解,对于标识产品名称与注册名称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根本没有能力识别出来。
文章标题:【一起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处罚案件的思考】 内容摘要:2020年6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摆放12瓶标注“××× 牛初乳胶囊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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