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类案件曝光台(2)

  当事人青岛帝安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无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5袋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2、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8.青岛盛源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炒辣白菜案:


  当事人青岛盛源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炒辣白菜的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为“炒辣白菜”,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为GB2714酱腌菜,该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中关于产品名称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炒辣白菜1680袋;2、没收违法所得1108.8元;3、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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