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角巷”奶茶之争,谁是真“网红”

  4月24日上午,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邱茂庭公司)起诉广州市越秀区明某美食店关于“鹿角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称越秀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邱茂庭公司诉称,邱某庭系带有“鹿角巷”(THE ALLEY)图标美术作品的作者,原告经邱某庭授权,可在中国大陆区域范围内排他使用相关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鹿角巷”自2013年在台湾地区设立第一家门店以来,先后进驻加拿大、马来西亚、日本等国,经原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等互联网平台的宣传推广,“鹿角巷”作为海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奶茶连锁品牌,备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原告在大陆46座城市经营有近百家实体门店,而其在广州仅开设有6家门店。被告在未经原告及邱某庭许可的情况下,不仅在其经营的门店中,大量使用邱某庭的美术作品,而且店铺装潢以及饮品名称、包装均与原告店铺高度近似。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对“鹿角巷”相关标识的著作权利,同时还会导致消费者对于被告的经营商品是否与原告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原告公司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图为原告主张的邱某庭著有的“鹿角巷”图案的标识)

 

  对原告提起的相关请求,被告均予以否认,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邱某庭将相关著作权授权原告的真实性不足,而且原告也没有实际行使著作权的证据,所谓的正牌鹿角巷店也并非原告经营,原告起诉不正当竞争没有依据。此外,被告是通过加盟经营“鹿角巷”奶茶店,故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侵权。

 

  庭审中,双方对于原告获得邱某庭著作权授权的真实性、原告与鹿角巷品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之间的直接关联性以及被告所称加盟经营的合法性等争议焦点进行激烈辩论。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请求法院判决。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