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3月起,被告人余某梯违反国家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的规定,向郑某某经营的日本诚源国际有限公司和香港诚源国际有限公司购买上述日本地址生产的“森永一段、二段”“明治一段、二段”“和光堂一段、二段”等品牌奶粉,并通过香港运到龙岗区布吉街道某住址,然后以每罐人民币95元至15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等方式销售牟利。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其仓库内查获上述各种日本产奶粉共计11400罐(盒),货值将近85万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第一项规定,被查获的这些进口产品均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梯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龙岗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某梯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