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8月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近期该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27类食品476批次样品。其中不合格样品7批次,检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问题。
2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宁波杭州湾新区艳琦水产摊销售的标称瑞安市星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梁弄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海曙榮昌記食品厂生产的桂花味云片糕(熟粉类糕点)检出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霉菌属于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规定,糕点、面包中霉菌应≤150CFU/g(添加了霉菌成熟干酪的产品除外)。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失去食品的食用价值,并产生真菌毒素危害人类健康。
2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问题,为:龙游易买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开平市民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味生抽、平湖市新仓镇城市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郑州市麦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注:郑州市麦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假冒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予以认可。),2批次样品均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2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龙游县飞云路农贸市场50号摊位销售的大黄鱼检出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
另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温州市瓯海郭溪林胜者生肉摊销售的羊腿肉检出五氯酚酸钠项目不合格。
五氯酚酸钠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星希旺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温州市绿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豆检出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温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宁波、温州、嘉兴、衢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1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食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备注 文章标题:【浙江传递7批次不及格食品 检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等问题】,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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