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婴配粉的通用名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10765和GB 10767规定此类食品名称为: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在此名称的基础上,结合适用月龄及段次,婴配注册办法明确其通用名称应为”婴儿配方乳(奶)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奶)粉(12—36月龄,3段)“。
关于婴配粉的商品名,根据GB 7718的规定,不得使用涉嫌虚假、夸大、治疗、误导等及封建、庸俗、人体器官等的词语。根据婴配注册办法配套文件,”益“”智“”宝“”金“等明示或暗示功能或”最佳“的文字不得出现在产品名称上,同一企业的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产品,其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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