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受雇灌装假飞天茅台 获刑一年半

   湖北男子付某,受他人雇佣灌装飞天茅台等假冒白酒,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日前,法院二审以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付某今年27岁,是湖北省人,初中文化。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7月至8月22日间,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北京某区一出租房屋内,受他人雇佣灌装飞天茅台等假冒白酒。现场起获53度茅台酒包装盒1500个、茅台酒手提袋900个、53度茅台王子酒3瓶、无标签空酒瓶3810个、茅台酒包装箱390个、茅台酒瓶盖若干、茅台标签4800个、压盖机2台、灌装机1台、钉箱机1台等物品。经核实,上述茅台酒包装材料系假冒品,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4万余元。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受他人雇佣参与实施犯罪,在整个犯罪活动的实行过程中,从犯意的产生、原材料的来源、侵权产品的去向、非法所得的分配等方面均不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一审以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付某提出上诉。他认为,原判认定从现场起获的假冒包装材料的数量有误,部分不是在其住处扣押,进而导致认定非法经营的金额过高,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