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内幕消息:《市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管辖权适用解析(2)

  《办法》第十三条“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是处理投诉工作的现实需要。在理想状态中,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和住所地处于一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相对容易。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对同一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均有权处理,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利于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减少推诿、提升投诉解决效率。


  如何理解《办法》对举报管辖权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紧密衔接,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举报直接对应行政处罚程序,因此《办法》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精神,并与《程序规定》中管辖规定保持一致。《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确立举报原则上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对于举报的管辖权,《办法》兼顾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办法》对电子商务违法行为、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具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确定的管辖权保持一致。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管辖作了一个主次设置,即对平台内经营者(网店)违法行为的举报,倾向于由其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这是考虑到电商平台对应海量的网店,这些网店经营者又遍布全国各地,由电商平台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异地网店违法行为的举报相对困难,针对个案的跨地域执法协作也将耗费大量的执法成本。此款规定也是基于执法实践的总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前后两部规章施行多年以来,很少有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异地网店违法行为的案例。但在实践中,许多网店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而在调查核实辖区内相关违法线索时,查处了大量经营者在异地电商平台上的违法行为,这说明由网店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举报并处理违法行为,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符合执法实践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办法》关于举报的管辖权虽然基本上与《程序规定》保持一致。但是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推诿扯皮等考虑出发,《办法》有一个制度探索,那就是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具备管辖权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对举报不进行跨区域移送。从表面看其与《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有冲突,实际上,《办法》所指的情形,是指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具备管辖权的,此时尚未立案调查。如果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才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仍然应当按照《程序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因此,两个规章的有关条款在程序上并不冲突,有前后之分,在理论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 唐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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