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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财经新闻头条: 银保监会: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受托开展无关的催收业务

2019-11-08 09:58:37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银保监会: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受托开展无关的催收业务...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31日电 31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等行为或经营以上业务。

  银保监会指出,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法合规经营

  (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保理融资;

  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3.应收账款催收;

  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商业保理企业应积极转变业务模式,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更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助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加强监督管理

  (七)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1.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2.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3.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5.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八)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局)要重点分析商业保理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风险,评价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性,关注风险的外溢和交叉传染。

  (九)各金融监管局要全面持续收集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清晰连续地了解和掌握企业基本状况,要求其定期报送报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及其他资料。

  (十)各金融监管局要结合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监管要求,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提升现场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

  现场检查可采取询问商业保理企业工作人员、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系统数据等方式,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十一)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局报告:

  1.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2.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3.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4.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5.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十二)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风险监管需要,采取窗口指导、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约谈、开展现场检查等常规性监管措施。

  稳妥推进分类处置

  (十三)各金融监管局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举报等方式,继续核查辖内商业保理企业的数量和风险底数,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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