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8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2020〕7号)显示,当事人沈新民,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股票名称“*ST毅达”,600610.SH)董事长、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毅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查,中毅达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时任中毅达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赵某,同时兼任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利创”)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深圳宏利创为中毅达的关联法人,中毅达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深圳宏利创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2017年7月28日、9月1日,中毅达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毅达与深圳宏利创分别签订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购销合同》《合同部分终止协议》,基于上述合同(协议),产生资金往来。截至2017年9月底,新疆中毅达向深圳宏利创支付资金累计8938万元,深圳宏利创向中毅达的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毅达及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累计返还资金6799.96万元,融易新媒体,上述资金往来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证发〔2014〕65号)第10.2.4条的标准,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但中毅达未及时披露,且在2017年11月10日发布的公告中称上述交易对手不是关联方。
中毅达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中毅达在公告中称“交易对手不是关联方”,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新疆中毅达法定代表人沈新民在《购销合同》上签章,为中毅达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沈新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毅达成立于1992年6月22日,注册资本10.71亿元,于1992年8月5日在上交所挂牌,马建国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七大股东,持股609.75万股,持股比例0.57%;截至2020年3月31日,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0亿股,持股比例24.27%,大申集团有限公司已不再十大股东之列。
当事人沈新民自董事长2016年6月28日至2018年2月11日任中毅达第6届董事长。中毅达于2018年2月6日发布的《中毅达董事长辞职公告》显示,沈新民因个人原因辞职。
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1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周小龙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为中毅达全资子公司。
深圳宏利创成立于2014年6月19日,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赵秀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总经理,持股比例100%。
中毅达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6号),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而被警告并罚款30万元。
据一财网报道,2020年4月10下午,上海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在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上海三中院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至20万元不等,均适用缓刑。据第一财经记者核实,案件四名被告人系A股上市公司中毅达(现*ST毅达、600610.SH)公司及原子公司前任高管、员工。任某某为任鸿虎,*ST毅达时任代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林某某为林旭楠,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2015年10月,四名被告人为虚增上市公司业绩,累计虚增利润逾千万元。获刑四人目前均不在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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