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8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3号)显示,经查,截至2018年12月20日,杭州艺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艺阳”)持有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科技”,300263.SZ)股份3924.06万股,占隆华科技总股本的4.29%。2019年6月12日至6月19日,杭州艺阳违反了作出的“自2018年12月20日至未来12个月内不再减持持有的隆华科技股份”的承诺,减持了持有的全部股份。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杭州艺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杭州艺阳成立于2017年6月9日,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苏再发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99%。该公司已于2019年8月29日更名为“杭州汇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隆华科技成立于1995年7月5日,注册资本9.15亿元,于2011年9月16日在深交所挂牌,李占明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截至2019年9月30日,李占明持股1.01亿股,持股比例11.04%。截至2019年4月23日,杭州艺阳为隆华科技第7大股东,持股3924.06万股,持股比例4.29%。
隆华科技于2019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杭州艺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期内未履行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隆华科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发现杭州艺阳在承诺期内未履行承诺进行了减持,并向杭州艺阳发出问询函问询其减持相关情况,得知2019年6月12 日至2019年6月19日,杭州艺阳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持有的隆华科技3924.06万股,融易新媒体,成交均价为4.81元/股,交易总额为1.89亿元。杭州艺阳于2018年11月2日受让公司股份后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为股东不减持承诺期,该股东未履行相关承诺于2019年6月12日-19日进行了减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艺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艺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2018年12月20日,你公司持有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科技)股份3924.06万股,占隆华科技总股本的4.29%。2019年6月12日至6月19日,你公司违反了作出的“自2018年12月20日至未来12个月内不再减持持有的隆华科技股份”的承诺,减持了持有的全部股份。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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