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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新消息: 通海农商行贷款被挪并形成风险 大股东潘利清遭警告

2020-04-03 17:51:47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通海农商行贷款被挪并形成风险 大股东潘利清遭警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日讯 4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玉溪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玉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并形成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玉溪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玉溪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玉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潘利清对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并形成风险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审批和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玉溪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警告。 

  潘利清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32.47%。 

  2015年8月26日,中国银监会玉溪监管分局下发关于潘利清、李姣任职资格的批复(玉银监复〔2015〕41号)显示,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报来《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潘利清等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通农信联〔2015〕11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潘利清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核准潘利清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理事长任职资格;李姣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核准李姣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任职资格。二、接文后,请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规定做好公示,并将潘利清、李姣的任职文件报中国银监会玉溪监管分局。 

  2016年12月16日,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下发关于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云银监复〔2016〕308号)显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通农商银筹〔2016〕9号)等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部分摘取): 

  一、同意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街支行等21个分支机构开业,核准《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原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四、核准潘利清、李智伟、葛道林、王云、杨鸿齐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罗美娟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潘利清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李姣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核准李智伟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秦云辉、吴云志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文燕财务会计部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普春满审计监察部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蔡长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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