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1日讯 昨(20)日晚8点,由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推出的“金融消费者素养提升计划”——安博士公益课堂推出第六课《新证券法来了,普通投资者最需要关注什么?》准时播出。平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陈彦表示,新《证券法》重点解决中小投资者信息来源不对称、“声音小”、维权贵、救济难等问题。他特别提出,投资者应注意销售这个节点,在销售前,证券公司应担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切实做到“卖者有责”,而销售后,投资者将自行承担因自主决策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即“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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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陈彦
新《证券法》被外界标榜为是一部“投资者友好型”的证券法,在陈彦看来,其原因在于首次专设第六章,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成为本次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它表明新《证券法》着力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鲜明立场,彰显了投资者保护在证券法中极其重要的位置。
陈彦称,新《证券法》重点解决中小投资者信息来源不对称、“声音小”、维权贵、救济难等问题,主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进行规范。
事前,即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事前保护。新《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充分考量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信息,融易新媒体,如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和服务。此外,第89条规定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也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
事中,即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保护。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这些都是基于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需求而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事后,即优化投资者救济途径,加强事后保护。包括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
陈彦称,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上面所列的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这也可以从反面解释,如果投资者未能准确提供真实的信息,导致产生了适当性确认的偏差,那么投资者购买了不适配产品引起的损失只能由投资者风险自负。”
他进一步解释称,“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以产品销售为关键节点,在销售前,证券公司应担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切实做到‘卖者有责’,投资者自行承担因自主决策带来的风险和收益,也是我们常说的‘买者自负’。”
安博士公益课堂
安博士公益课堂是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的指导下,共同推出的“金融消费者素养提升计划”系列公开课。通过创新公益宣传模式,引导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互动,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树立正确金融消费理念,引导理性消费投资;防范不法金融活动,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互联网生态,从中发现和表彰一批“金融好网民”。平安银行作为安博士公益课程的战略合作单位,为节目提供了很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专业知识。
安博士公益课堂将邀请长期从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士和金融行业的权威专家,向消费者传递各类金融知识,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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