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赣汇检罚〔2020〕37号)显示,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构造虚假交易背景对外付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中的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对公司处以246.00万元人民币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于2013年6月9日在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主要经营投资咨询;土建工程,融易新媒体,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建筑工程;物业管理;国内贸易;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中的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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