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显示,经查,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002650.SZ)及其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卓越”) 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一、 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2月9日、2月11日,因迫于外部债务压力,加加食品、湖南卓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振指示加加食品财务人员将加加食品2400万元转给其指定的自然人刘某渝,将3000万元转给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控制的湖南派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派仔”),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段维嵬代杨振签字审批同意付款,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交,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彭杰,公司时任监事王彦武知悉上述资金转账事项。上述两笔转账金额合计54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2.62%,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截至2018年5月28日前述资金占用已全部归还。
二、 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
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月30日,为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融资或帮助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杨振及湖南卓越财务总监蔡某珍指使湖南卓越会计周某铭通过网上银行向关联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玉蜜淀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6.99亿元,向杨振指定的深圳市农耕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耕世纪”)开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向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开具的合计6.99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中,有3000万元汇票被宁夏可可美转回加加食品,未实际使用;有6.69亿元汇票由杨振指使蔡某珍让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财务人员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背书贴现或用于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其中,6.39亿元汇票被贴现,贴现金额合计5.97亿元,最终均被湖南卓越或杨振使用,3000万元汇票被用于为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上述向农耕世纪开具的2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被用于湖南卓越向农耕世纪借款2000万元提供质押。
上述合计开具7.19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事项,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91%,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不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在事项发生时,均未按照规定予以披露;截至2018年9月28日,前述商业承兑汇票已全部结清。
三、 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
2017年11月杨振使用加加食品的公章,以加加食品的名义为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2.95亿元,占公司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4.33%,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18年9月28日,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
当事人时任加加食品、湖南卓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振、时任加加食品副董事长杨子江、时任加加食品董事、财务总监段维嵬、时任加加食品董事、总经理刘永交、时任加加食品董事、董事会秘书彭杰、时任加加食品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王彦武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或直接责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加加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对湖南卓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对杨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其中作为加加食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作为湖南卓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对杨子江、段维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共计10万元;对刘永交、彭杰、王彦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共计9万元,6人共计罚款39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加加食品成立于1996年8月3日,注册资本11.52亿元,于2012年1月6日在深交所挂牌,杨振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湖南卓越为第一大股东,融易新媒体,持股2.16亿股,持股比例18.79%,杨振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18亿股,持股比例10.22%,杨子江为第三大股东,持股8244万股,持股比例7.16%。湖南卓越成立于2007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6353万人民币,杨振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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