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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股市财经新闻:ST海斯迪对外担保及信披违规吃警示函 两会计师所一同被警示

2020-01-29 22:06:20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中国网财经12月9日讯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斯迪”...

中国网财经12月9日讯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斯迪” 股票代码:831997)、ST海斯迪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晓云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ST海斯迪及子公司洛阳特斯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张晓云和关联方宜阳海斯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13笔借款提供对外担保,上述信息迟至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才陆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海斯迪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张晓云作为海斯迪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ST海斯迪及张晓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同时,深圳监管局还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经纬、王波、刘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韩显、吴平权在执业ST海斯迪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出具警示函。

经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经纬、注册会计师王波、注册会计师刘珺在执行的ST海斯迪2015年和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中存在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关注或有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其在年报中的披露情况问题。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韩显、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平权在执行ST海斯迪2017年、2018年年报审计中存在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或有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考虑对外担保事项对预计负债的影响、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实际参与审计工作问题。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公司及子公司洛阳特斯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张晓云和关联方宜阳海斯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13笔借款提供对外担保,上述信息迟至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才陆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对外担保的决策流程,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晓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晓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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