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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新资讯: 中信证券原投顾违法代客炒股 兼职资管做老鼠仓赔钱

2020-01-21 17:41:26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中信证券原投顾违法代客炒股 兼职资管做老鼠仓赔钱...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145号显示,中信证券(600030.SH)原投资顾问李旦利用老鼠仓交易股票,亏损91.98万元。另外,李旦还私下接受三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中国证监会对李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利用老鼠仓交易股票亏损92万元

  安信证券-工行-佑瑞持债券稳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佑瑞持债券稳利集合资管计划”)成立于2012年12月27日,管理人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北京佑瑞持实际履行了佑瑞持债券稳利集合资管计划管理人的投资决策职责。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李旦系北京佑瑞持的从业人员。在此期间,李旦和北京佑瑞持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旦实际负责北京佑瑞持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决策管理,与北京佑瑞持建立了实际劳动关系。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6月21日,李旦具体负责佑瑞持债券稳利集合资管计划权益部分的投资决策,知悉佑瑞持债券稳利集合资管计划权益部分股票交易的未公开信息。

  2015年5月22日,“钟某玲”普通资金账户(3020XXX9813)开立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2015年12月4日,“钟某玲”信用资金账户(800XXXX642)开立于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上述“钟某玲”证券账户现场开户资料记载的客户经理为李旦。“钟某玲”证券账户的交易资金均来源于钟某玲家庭自有资金。

  2015年6月3日钟某玲将“钟某玲”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提供给李旦,委托李旦代为进行操作,且存在收益分成的约定。截至2017年10月20日,“钟某玲”证券账户的股票交易由李旦决策并操作,钟某玲本人仅进行少量新股申购和1笔委托交易。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间,李旦为“钟某玲”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

  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李旦为“钟某玲”证券账户实际操作人,同时负责佑瑞持债券稳利集合资管计划权益部分的投资决策。在此期间,“钟某玲”证券账户与佑瑞持债券稳利集合资管计划存在趋同交易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钟某玲”证券账户与佑瑞持债券稳利集合资管计划趋同交易情况为:

  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趋同交易股票共13只,占“钟某玲”证券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数量的38.24%,趋同交易金额为8166.61万元,占“钟某玲”证券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交金额的45.81%,趋同交易股票盈利118.23万元。

  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趋同交易股票共21只,占“钟某玲”账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数量的46.67%,趋同交易金额为16,697.62万元,占“钟某玲”证券账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交金额的48.82%,趋同交易股票亏损210.21万元。

  “钟某玲”证券账户与佑瑞持债券稳利集合资管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趋同交易整体亏损,亏损金额为91.98万元。

  私下接受三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李旦担任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具有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2015年4月1日,李旦与中信证券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转岗为中信证券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中信证券为李旦申请证券经纪人证书;2017年10月31日,李旦与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解除《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2013年1月9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李旦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间,钟某玲将“钟某玲”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提供给李旦,委托李旦代为进行股票交易。

  2014年12月8日,“陈某”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2016年9月5日,“陈某”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3年7月2日,“欧某鹰”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2013年12月27日,“欧某鹰”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中信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陈某”和“欧某鹰”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记载的客户经理均为李旦,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陈某、欧某鹰的个人资金。2016年9月5日到2017年7月11日期间,李旦接受陈某委托代为进行股票交易,交易金额累计1.63亿元;2014年4月4日到2017年3月30日期间,李旦接受欧某鹰委托代为进行股票交易,交易金额累计32.96亿元。

  李旦接受钟某玲、陈某、欧某鹰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中国证监会对李旦罚款40万元

  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行为,对李旦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对李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李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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