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记者 田云绯 华青剑) 1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披露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下半年北京市药品质量安全公告》(公告〔2020〕2号)。公告显示,融易新媒体,2019年下半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药品监督抽样403批次,全年共计完成药品监督抽样检验2000批次,其中2批次不符合规定。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应龙”,600993.SH)生产的红霉素软膏因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名列其中。
这批马应龙生产的不合格的红霉素软膏检品来源为北京市宣内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批号为190126,规格为1%,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马应龙是于1994年5月9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前身为武汉第三制药厂,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3]189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2004年3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40号文批准,于2004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8年5月16日经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公司名称“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前,马应龙生产的地奥司明片也曾被通告不合格。据新京报报道,2017年5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通告称,经辽宁省大连市药品检验所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7家企业生产的11批次药品不合格,其中马应龙生产的地奥司明片(生产批号150609)因含量测定不合格上黑榜。对不合格药品,相关食药监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进行整改。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上半年,马应龙的子公司也登上监管部门的黑榜。据经济观察网报道,2019年上半年,马应龙的子公司武汉马应龙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应龙大药房”)因涉嫌“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而遭到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武)食药监药罚〔2019〕01-34001号行政处罚文书显示,马应龙大药房的主要违法事实是“以网络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邮寄销售心可舒颗粒”。
天眼查显示,马应龙的子公司马应龙大药房还曾遭行政处罚4次。
2016年6月28日,马应龙大药房在其天猫马应龙大药房旗舰店发布的用语广告使用数据不实,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对马应龙大药房罚款人民币51元整。
2017年3月14日,马应龙大药房因一般违法行为,被青山区食品药品监督处以罚款2875元。
2017年3月20日,马应龙大药房因一般违法行为,被青山区食品药品监督处以罚款3781元。
2018年7月26日,马应龙大药房在其天猫马应龙大药房旗舰店上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的规定,被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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