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苏苏汇检罚〔2020〕1号)显示,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交给银行的申请付汇材料所描述的进口设备基础交易与实际真实的进口设备交易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调回、处罚款人民币14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江苏澳盛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澳盛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融易新媒体,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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