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施扬翼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47号、48号)。
经查,交通银行客户经理施扬翼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交通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施扬翼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的销售经理,融易新媒体,系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施扬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经查,你行客户经理施扬翼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行应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杜绝此类违规事项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施扬翼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施扬翼:
经查,你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的销售经理,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你系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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