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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间新闻资讯: 中原银行频曝风控漏洞 企业造假从2家支行骗贷2600万

2020-01-10 10:57:13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中原银行频曝风控漏洞 企业造假从2家支行骗贷260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关于伪造他项权证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新乡市水利局钻井队队长崔某指使他人,为两家公司办理了虚假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先后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216.HK)两家支行骗取了总计2600万元贷款,并至今尚有2446.73万元未能归还。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豫07刑终169号)显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田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6)豫07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本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豫07刑终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豫07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7日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9年10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刑事裁定。

  

晚间新闻资讯: 中原银行频曝风控漏洞 企业造假从2家支行骗贷2600万

  2013年7月,被告人崔某指派李绍庆带领中原银行新华支行的信贷员杜某、王某到延津县房管所、土地局分别找朱某和刘某(两人另案处理),为永安纺织公司办理了虚假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2013年7月29日,延津县永安公司田某以伪造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华支行(原新乡银行新华支行,位于新乡市人民路与劳动路十字路口)申请贷款2000万元。2013年8月2日,该2000万元贷款转入新乡文明商贸有限公司,随后又通过多家公司将该款转走,用于偿还永安公司借款。截至2014年5月7日,永安公司共计偿还银行利息153.27万元,贷款到期后,永安公司拒不偿还该笔贷款本息。 

  2014年5月初,被告人崔某指使李绍庆带领中原银行卫北支行信贷员刘洪伟到延津县土地局为河南省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办理了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为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卫北支行,抵押人为威庆公司)。2014年5月6日,在新乡市北干道王村十字路口的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卫北支行处,被告人崔某用该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他项(2014)第021号他项权证】以威庆公司名义在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卫北支行申请办理2000万元承兑汇票(保证金1400万,敞口600万),2014年5月7日,2000万元承兑汇票办出并被使用。截至目前,该行600万元敞口仍不能偿还。 

  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崔某以新乡市水利局钻井队流动资金紧张为由,使用伪造的新乡市水利局勘探钻井队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以借款名义骗取河南中奥毯业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元。当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立中将150万元汇入崔某指定的胡玉洁个人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崔某拒不归还。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田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崔某、田某退赔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华支行1846.73万元,责令被告人崔某退赔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卫北支行损失600万元,退赔河南中奥毯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50万元。 

  上诉人崔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参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原判证据不足,没有向任立中提供假的土地证、房产证,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崔某让朱某和刘某(两人另案处理)为永安纺织公司办理了虚假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2013年7月29日,延津县永安公司的田川以伪造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华支行(原新乡银行新华支行,位于新乡市人民路与劳动路十字路口)申请贷款2000万元。2013年8月2日,该2000万元贷款被办出并使用。贷款到期后,除1532700元利息外,其余贷款本息未归还。其余事实与一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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