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强化审慎监管,中国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各项科学合理的建议。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依法落地。《办法》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衔接,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营业性机构需满足的总资产要求、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主要股东选择范围。二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将外资银行部分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和分行开业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或调整;取消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审批;缩短两级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简化外资银行赴境外发债的部分申请材料要求。三是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按照中外一致原则,《办法》在相关许可章节中,相应增加了股权管理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审慎监管,并对股东变更的内涵进行修订。四是明确“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对行政许可事项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为在上述区域实施进一步简政放权措施预留政策空间。
《办法》的修订发布将进一步推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促进外资银行参与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将坚持对外开放与审慎监管并重,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银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外资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受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类代表处。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对外资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外资银行下列事项应当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
(十)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仅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
第六条 外资银行名称应当包括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的中文名称应当标明该外国银行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国籍以外国银行注册地为准,如外国银行名称已体现国籍,可不重复。如外国银行的责任形式为无限责任,可在中文名称中省略责任形式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内地(大陆)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中文名称只须标明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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