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66号、67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扬州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两宗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8年12月,人保财险扬州分公司向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10.34万元,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向人保财险扬州分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返还9.4万元。该笔费用用于偿还人保财险扬州分公司电商部业务员在销售时垫支的138份保单客户的保费返现。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18年3月至9月,人保财险扬州分公司相关部门及下辖机构将直销业务挂靠某经纪公司出单,某经纪公司实际并未为人保财险扬州分公司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期间人保财险扬州分公司合计向某经纪公司支付手续费693.09万元,其后某经纪公司将相关费用返还至人保财险扬州分公司各业务主管账户。
杨玉宏作为人保财险扬州分公司总经理,对该公司相关费用列支事项进行了签批,没有对付款事项进行核实,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人保财险扬州分公司处10万元罚款。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人保财险扬州分公司处24万元罚款。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扬州分公司合计处34万元罚款。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杨玉宏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杨玉宏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杨玉宏给予警告,合计处10万元罚款。
官网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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