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68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江宁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8年9月至11月,人保财险江宁支公司委托某保险代理公司代理销售车险业务,商定在手续费之外给予2%或4%的商业车险业务促销费用,促销费用以信息服务费的形式汇入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0日至21日,人保财险江宁支公司先后4次通过费用报销系统申请向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金额分别为40万、31.5万、28.5万、27万,合计127万元,并出具了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及询价服务合作协议,但实际并未发生相关服务内容。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江宁支公司处28万元罚款。
官网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68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文靖西路108号
主要负责人:刘仲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江宁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9月至11月,人保财险江宁支公司委托某保险代理公司代理销售车险业务,商定在手续费之外给予2%或4%的商业车险业务促销费用,促销费用以信息服务费的形式汇入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0日至21日,人保财险江宁支公司先后4次通过费用报销系统申请向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金额分别为40万、31.5万、28.5万、27万,合计127万元,并出具了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及询价服务合作协议,但实际并未发生相关服务内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与某保险代理公司签订的保险专业代理委托合同、公司出具的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江宁支公司处2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融易新媒体,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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