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支行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伊银)罚字〔2019〕第3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存在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6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个人金融业务部副经理吕某和客户经理刘某各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融易新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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