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83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贸易城支行存在服务收费质价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据2019年半年报,吉林银行第一大股东为韩亚银行,持股比例16.98%;第二大股东为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86%;第三大股东为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易新媒体,持股比例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不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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