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监管措施决定显示,湖北证监局对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经查,湖北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单位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分公司营业场所发生变化、具有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未能及时履行报告手续;未在分公司营业场所规范公示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单位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分公司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湖北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经查询,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0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证券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交易、保险业务),证券软件研发、销售等。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曹伟超,持股比例93.80%,认缴出资额469万人民币。
此外,中国证监会网站今年公布的2019年3月、6月、9月被采取暂停新增客户的行政监管措施且处于整改期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中,三次均发现了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福州分公司的身影。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举报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经查,融易新媒体,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分公司营业场所发生变化、具有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未能及时履行报告手续;未在分公司营业场所规范公示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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