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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内幕消息: 暴风集团2018年报不准确未计提商誉减值 冯鑫吃警示函

2019-12-22 11:07:19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暴风集团2018年报不准确未计提商誉减值 冯鑫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2号、153号、154号)显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300431.SZ)并表子公司暴风智能存在减值迹象但暴风集团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且暴风集团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不足,导致暴风集团2018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暴风集团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暴风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暴风集团重新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及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合理进行盈利预测,明确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是否充分。

  冯鑫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冯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丽娜作为财务总监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张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张丽娜)

  〔2019〕152号

  关于对张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丽娜: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或公司)并表子公司暴风智能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且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不足,导致公司2018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暴风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财务总监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融易新媒体,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2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冯鑫)

  〔2019〕153号

  关于对冯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冯鑫: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或公司)并表子公司暴风智能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且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不足,导致公司2018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暴风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冯鑫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2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154号

  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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