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0日讯 上交所网站近日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29号)显示,上交所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园城黄金”,600766.SH)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徐诚东予以通报批评。
经查明,徐诚东持有园城黄金646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8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8年6月19日,徐诚东将其持有的4264万股公司股份质押给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期限为一年。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02%。2019年6月19日,上述业务期限届满,徐诚东与民生证券磋商延期事宜,并于2019年7月4日正式签订延期购回合同。但徐诚东迟至2019年8月5日公证手续办妥后,融易新媒体,才将上述延期事宜告知公司,公司于当天对外披露。
另经查明,徐诚东已于2017年10月19日将其持有的2200万股公司股份质押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简称“江海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期限为一年,并在期限届满前与江海证券协商延期至2018年11月19日,同步对外披露公告。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81%。上述业务期限到期后,徐诚东将回购日期延期至2019年9月18日,但并未及时将延期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直至2019年8月7日才知悉上述延期事项并对外披露。目前该笔回购业务已再度延期至2019年12月18日。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徐诚东所持股份是否被质押及质押比例大小,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信息。徐诚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延期回购事项,保证上述事项及时对外披露。但徐诚东在对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办理延期回购后,并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且质押股份已涉及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数量较大。徐诚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12.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徐诚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7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9.2条的规定或本所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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